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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药店新的考核管理办法来了,监管越严
发布时间:1970-01-01

定点零售药店是医保体系下的产物,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零售服务的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工作以及维护参保人员权益,近日河北省医保局印发《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0年7月1日实施该办法,有效期为2年。

细看这份新的考核管理办法,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问题。《办法》重点针对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障政策、不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服务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的问题药店,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监管。

根据《办法》,考核满分为100分,按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标准进行扣分,扣完为止。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在次年3月底前结束。

考核的标准主要分为基础管理、经营管理、结算费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财务及药品管理、数据管理、其他考核等7个方面,其中基础管理、经营管理、结算费用管理三个考核占比较高,算是考核的重点内容,分别是20分、30分、25分。

《办法》还明确,年度考核结果与定点零售药店预留保证金扣拨、医保服务协议续签、监管等级分类、退出机制相挂钩。

其中在定点零售药店预留保证金扣拨方面,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扣除违规及不合理费用后,以应付基金金额的5%预留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剩余费用按自然月结算。年度清算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保证金拨付金额。

在医保服务协议续签方面,按照考核标准,考核得分大于等于60分但小于70分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纳入重点稽核对象,整改不到位的,不再续签医保服务协议;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暂停医保服务3个月,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再续签医保服务协议。

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等级。监管等级分为A级(考核得分≥80分)、B级(70分≤考核得分<80分)、C级(60分≤考核得分<70分)、D 级(考核得分<60分的为 D级)。

按照监管等级的不同,稽核方式也不一样。A级的,下一年度按照0.5倍日常监管频度进行稽核;B级的,按照日常监管频度进行稽核;C级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1.5倍日常监管频度进行稽核;D级的,列入飞检对象,实行多频次、多方式监管。对本办法公布后新纳入的定点零售药店,统一按照C级进行监管。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满1年后年度考核得分≥70分的为B级;考核得分<60分的为D级。评为B级后须连续2年考核得分≥80分可评为 A级。

另外,《办法》明确实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退出机制。定点零售药店连续两年考核评为C级,暂停医保服务3个月,并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终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连续两年考核为D级的,终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实际上,医保部门对于定点监管趋严的趋势已经相当明显。为适应医疗保障事业面临的新形势、新环境、新任务,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为参保人提供优良的医药服务,今年2月份,国家医保局发布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及“同一统筹区内的连锁零售药店一家因违反医保相关规定被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的,相同法人的其他连锁药店同时终止”的规定。

总的来看,从国家到地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已经越来越严格。在新的政策和环境下,药店如何在保住利润空间的同时满足患者专业服务的需求,将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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